不立案可以要回执吗?
我去报案,警方说不予立案。我心里有点不踏实,想留个凭证,不知道在这种不立案的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向警方索要回执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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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立案的情况下,报案人是可以索要回执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立案回执是指公安机关在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时,决定立案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过,即便不立案,索要回执也具有重要意义,它能证明报案人已经向公安机关反映了相关情况。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这里虽然说的是不予立案通知书,但索要回执也相当于一种告知和证明的方式,能让报案人知晓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情况。 所以,当遇到不立案的情形时,报案人完全有权利向公安机关索要相关的回执或类似的书面材料,以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和后续可能的维权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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