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服务产品能否设置有效期?
我在一家美容院消费,他们赠送了我一些护理服务产品。但这些服务产品标注了有效期,过期就不能用了。我有点疑惑,商家赠送的服务产品有权利设置有效期吗?这合不合法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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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赠送的服务产品能否设置有效期,需要分情况来讨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商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为赠送的服务产品设置有效期,且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比如商家在赠送服务产品时,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有效期,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后期被告知服务产品已过期不能使用,这种设置有效期的条款就可能被认定无效。 其次,如果商家与消费者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赠送服务产品的有效期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消费者知悉并同意该约定,那么这种有效期的设置是合法有效的。这遵循了《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商家在赠送服务产品时,清楚告知消费者有效期,消费者表示接受,那么双方就形成了有效的约定,消费者需要在有效期内使用该服务产品。 所以,赠送的服务产品设置有效期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合法或不合法,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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