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宅基地房屋没经过女儿同意被父母卖了,有办法要回吗?
我是家里的女儿,老家有套宅基地房屋。我父母没和我商量,就把这房子卖了。我觉得这房子我也有份,不想就这么没了。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有没有办法把这房子要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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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宅基地房屋的产权性质。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村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宅基地房屋女儿也享有相应权益,比如女儿是该房屋的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父母未经女儿同意就将房屋出卖,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然而,房屋能否要回还需要看买受人的情况。如果买受人是善意取得,即买受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同时已经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或者过户登记等手续。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在这种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女儿可能无法要回房屋,但可以要求父母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例如买受人明知该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仍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支付合理价款等,那么女儿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从而要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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