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提前还完了还能否享受专项附加税减免?
我之前申请了房贷专项附加税减免,现在把房贷提前还完了,不知道还能不能继续享受这项专项附加税减免政策。我比较关心这个,因为这涉及到我后续的纳税情况,想弄清楚提前还完房贷和专项附加税减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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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税减免的基本概念。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税减免,就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一定金额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这就好比你原本要交100元税,但因为有了这个减免政策,可能只需要交80元了。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这里的关键在于“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当你提前还完房贷后,就意味着后续不会再产生贷款利息了。既然没有了贷款利息,就不符合“实际发生贷款利息”这个条件。所以,从提前还完房贷的次月起,你就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税减免政策了。 举个例子来说,你原本的房贷期限是30年,在第10年的时候提前还完了贷款。那么在你提前还完贷款之前,只要符合首套住房贷款等条件,你可以每月享受1000元的专项附加税扣除。但从还完贷款的次月开始,就不能再享受这项扣除了。 总之,房贷提前还完后,由于不再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就不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税减免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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