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能否进行风险代理?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想找律师帮我处理,但我现在资金有点紧张,听说有风险代理这种方式,就是先不用付律师费,等打赢官司再按比例给。我就想问问,劳动争议这种情况能采用风险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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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能否进行风险代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收费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委托人与律师约定,先不支付或者只支付少量的律师费用,等案件胜诉或者达到一定的目标后,再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较高的律师费。这种方式对于经济条件有限的当事人来说,有一定的吸引力,因为可以在有了实际的收益后再支付费用。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在劳动争议中,如果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涉及上述禁止风险代理情形的,是不可以进行风险代理的。因为这些权益往往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为了避免律师为了高额报酬而忽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作出了这样的限制。 但是,如果劳动争议案件不涉及上述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比如是一些不涉及财产给付的单纯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在与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并明确告知相关情况后,是有可能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不过,具体的操作还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律师行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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