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选择评估机构可以放弃吗?


征地拆迁选择评估机构是可以放弃的。 首先,咱们得明白评估机构选择在征地拆迁中的重要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获得多少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意味着被征收人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而放弃这一权利,从法律规定来看是允许的。在被征收人放弃权利之后,征收办才有权选定或决定评估机构。 不过放弃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征收办选定的评估机构,其评估过程和结果不客观、不公正,被征收人虽然依然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比如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能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这无疑会增加后续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所以,是否放弃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需要谨慎考虑。建议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尽量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过程,以保障自己在征地拆迁中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具备专业资质,能够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其评估结果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在征地拆迁补偿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复核评估:是指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该评估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评估机构会再次进行评估审核 。 专家委员会鉴定:当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时,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会基于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判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