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能否直接行使?
我和别人有业务往来,对方欠我钱一直不还,我这边留置了他的一些物品。我就想知道,我能不能直接行使留置权把这些物品处理掉来抵偿我的债务呢?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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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留置权并不能直接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当债权人留置了债务人的财产后,不能立刻就对留置财产进行处置。首先要和债务人约定一个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需要给债务人至少六十日的时间来履行债务。只有在债务人超过这个期限仍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用所得的价款来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而且,如果留置的财产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那么这个期限可以不受六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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