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年后,男方给女方的房子能否要回?
我和前妻离婚已经十年了,离婚时我把一套房子给了她。现在我生活上遇到了一些困难,经济压力很大,就想着能不能把之前给她的房子要回来。不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情况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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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十年后男方给女方的房子能否要回这个问题时,需要从不同情形来分析。首先,若在离婚时,男方把房子给女方是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且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那么这个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通常是书面形式,一旦签订,双方都要遵守其中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男方不能随意要回房子。其次,如果男方能证明当时将房子给女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男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离婚已十年,很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另外,要是男方把房子给女方时约定了特定的条件,比如女方要抚养孩子到成年等,而女方没有履行这些条件,男方可以依据约定要求女方返还房子。不过,这需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作为证据。总之,离婚十年后男方想要回给女方的房子比较复杂,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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