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鉴定能同时进行吗?
我之前在医院治疗出了点状况,现在想搞清楚医院有没有责任。有人建议我做医疗事故鉴定,有人说做损害鉴定。我就想知道这两个鉴定能不能同时做,这样是不是能更全面地判断医院责任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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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鉴定一般不能同时进行。 我们先来理解一下这两个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而医疗损害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而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院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个鉴定的目的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为了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侧重于行政处理方面。医疗损害鉴定则更侧重于确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用于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判定。如果同时进行这两个鉴定,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并且可能得出不一致的结论,给后续的处理带来混乱。所以,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鉴定方式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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