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谈恋爱期间给对方的钱能否要回?

我在谈恋爱的时候给对方转了不少钱,有节日发的红包,也有平时的转账。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想把这些钱要回来。但我不知道从法律角度能不能要回来,所以想问问大家,谈恋爱期间给对方的钱到底可不可以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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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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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恋爱期间给对方钱能否要回,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法律上对于财产赠与和借贷是有不同规定的。 如果是属于赠与性质的给钱,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回的。赠与就是一方自愿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并且对方也接受了。在恋爱关系中,像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发的具有特殊意义金额(比如520元、1314元等)的红包,或者明确表示是送给对方的礼物等,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行为完成,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 然而,如果是借贷性质的给钱,那么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借贷就是一方把钱借给另一方,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比如你有聊天记录、转账备注或者借条等证据能证明这笔钱是借给对方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此外,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对方的大额财物,比如彩礼等,若最终双方未结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也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谈恋爱期间给对方钱能否要回,关键在于这笔钱的性质,并且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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