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不动产转让后还能行使抵押权吗
我之前把一处不动产抵押出去了,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想转让这个不动产。但又担心转让后对方会不会就不能行使抵押权了,想弄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到底还能不能正常行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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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不动产转让后,抵押权一般是可以行使的。简单来说,抵押权就像是给债权人的一个保障,就算抵押物被转让了,这个保障依然存在。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就是说,原则上抵押不动产转让,不会导致抵押权消失。 不过,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要是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则由债务人清偿。 比如,甲把房子抵押给乙借款,后来甲把房子卖给了丙,正常情况下乙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要是乙能证明甲卖房给丙会损害自己抵押权,就可以要求甲用卖房的钱提前还自己债,或者把钱存到指定账户。如果房子卖的钱比甲欠乙的钱多,多出来的归甲;要是钱不够,剩下的欠款甲还得接着还。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要是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相关概念: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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