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用房业委会是否可以对外出租?
我所在小区的业委会打算把物业用房对外出租,我不太清楚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力。我担心这样做会影响物业正常使用,也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小区物业用房业委会到底能不能对外出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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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小区业委会是否能将物业用房对外出租,需要先了解物业用房的产权归属和相关法律规定。 从产权归属来说,小区物业用房是为了满足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的需求而建设的,一般情况下,其产权是归全体业主所有。这就意味着,物业用房的使用和处置应当以全体业主的利益为出发点。 从法律规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而《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虽然这里说的是物业服务企业,但对于业委会同样适用。因为业委会是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力的组织,若要改变物业用房用途进行出租,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也就是说,业委会本身并没有自主决定将物业用房对外出租的权力。如果要出租,必须召开业主大会,经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只有在履行了这样的法定程序后,业委会才可以按照合法的方式将物业用房对外出租,并且出租所得收益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一般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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