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的物业收据能否开发票?
我三年前交物业费时,物业给的是收据,当时也没在意。现在我因为一些事情需要物业费发票,就想问问拿着三年前的物业收据,还能不能让物业给开发票啊?我也不清楚这过了这么久有没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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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三年前的物业收据通常是可以要求开发票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个基本概念,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在物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这个交易行为中,物业就属于经营者,而业主支付了物业费,物业就应该为业主开具发票。这就好比我们去商场买东西,商家有义务给我们开具购物发票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以,物业在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后,有义务为业主开具发票。 至于时间上已经过去了三年,这并不影响业主要求开发票的权利。发票管理办法并没有对开具发票的时间作出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业主支付了物业费,不管过去了多久,都有权要求物业开具相应的发票。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物业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发票,这时候业主可以向税务部门进行投诉。因为税务部门是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他们有权对物业的发票开具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以,业主在遇到物业拒绝开具发票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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