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是否有权开除在编人员?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最近因为一些工作上的失误和领导产生了矛盾。现在听说单位可能要开除我,我不太清楚事业单位到底有没有权力开除在编人员,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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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有权开除在编人员的,但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单位之间存在人事关系。当在编人员出现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适合继续在单位工作的情况时,单位可以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开除就是其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处理方式。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表明,如果在编人员存在严重的旷工行为,单位有权解除与其的人事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开除。 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说明,如果在编人员在工作考核方面不达标,并且不服从单位的合理安排,单位也有权力进行开除处理。 另外,如果在编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等严重问题,单位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相关的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开除。例如,在编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单位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不过,事业单位在开除在编人员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要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比如,要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只有在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开除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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