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撤回复议后可以再提起复议吗?
我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后面因为一些原因撤回复议申请了。现在我又觉得之前的行政行为还是有问题,想重新申请复议,不知道在行政法里,撤回复议后还能不能再提起复议呢?有点担心不能再申请,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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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领域,撤回复议后能否再提起复议,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当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时,通常意味着其暂时放弃了通过复议来解决争议的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是申请人自愿且没有受到强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原则上是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例如,申请人因为与被申请人私下达成了和解而撤回复议,之后又反悔想再次复议,这种情况通常是不被允许的。 然而,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比如受到了被申请人的威胁、欺骗等,那么还是可以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这种规定也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失去复议的权利。所以,关键在于是否能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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