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诉讼中能否对第一次自认事实反悔?
我之前在第一次诉讼里自认了一些事实,但后来发现这些事实对我很不利。现在到了第二次诉讼,我想反悔之前自认的那些事实,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我该怎么做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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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第一次诉讼中作出的自认,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过,在第二次诉讼中如果想要反悔该自认事实,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其一,如果当事人是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自认,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那么可以允许其反悔。受胁迫就是指当事人受到他人的威胁、强迫等行为,而不得不作出自认;重大误解则是指当事人因为对事实的认识出现了严重错误,从而作出了不符合真实情况的自认。 其二,要有足以推翻自认事实的相反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拿出新的、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之前自认的事实是不真实的。比如有新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能够证明实际情况与自认事实不同。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仅仅是因为后来觉得自认对自己不利而反悔,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谨慎对待自认行为,一旦作出自认,可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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