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涉及到了担保物权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我并不知晓相关担保物权设立的一些瑕疵情况,我能不能善意取得这个担保物权呢?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担保物权善意取得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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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我们来说说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别人欠你钱的时候,你对他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质权等。 而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对于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这里的“其他物权”就包括担保物权。 也就是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担保物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例如,当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无权处分人就担保物权的设立达成了协议,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同时完成了法定的公示程序(如登记等),那么第三人就有可能善意取得该担保物权。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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