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库存出现差异能让员工赔偿吗?
我在一家药房上班,最近盘点时发现库存有差异。老板说要让我们员工赔偿这部分损失,我觉得挺不合理的。我就是按照正常流程工作,也没犯错,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看,药房能这么要求我们员工赔偿吗?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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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药房库存出现差异是否能让员工赔偿,需要分情况来判断。 首先,员工和药房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如果员工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这里的“故意”就是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单位带来损失,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重大过失”是指员工没有达到一般人应有的注意程度,从而导致了损失的发生。比如,员工故意盗窃药品,或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药品管理,导致大量药品过期损坏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然而,如果库存差异不是由于员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是药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被召回、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系统录入错误等原因,那么让员工赔偿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当药房要求员工赔偿库存差异时,员工要先确定造成库存差异的原因。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可以和药房进行沟通协商,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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