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之后还能补充其他证据材料吗?
我最近有个官司开庭了,当时有些证据没来得及提交。现在开庭结束了,我想知道还能不能把这些补充的证据材料交上去呢?会不会因为开庭了就不被允许了呀?很担心这会影响案件结果。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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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开庭之后是否可以补充其他证据材料,这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这就表明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不过,如果是在开庭后才发现了新的证据,是有可能被允许补充的。这里的“新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包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等。如果符合新证据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交。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如该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程度、未能及时提交的原因是否合理等,来决定是否接受这份补充证据。
但要是不属于新证据,而是当事人由于自身疏忽等原因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法院可能会根据情况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证据后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等处罚。因为法律设定举证期限,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公平,避免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所以,开庭之后虽然有补充证据的可能性,但最好还是尽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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