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重要改变?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诸多重要改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方面有显著变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就像是食品安全的‘预警系统’。修订后的法律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监测。《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并且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及时制定、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这有助于更及时地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其次,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上更加严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建立并执行更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例如,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等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使得食品从生产源头到进入市场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更严格的把控,降低了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可能性。 再者,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修订后的法律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增设了行政拘留等处罚方式。对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不仅要吊销许可证,还要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此严厉的处罚措施,能够有效震慑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职责不清的情况。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这样的分工让食品安全监管更加有序、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