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假离婚的特征有哪些?


通谋虚假离婚指的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通谋虚假离婚的特征: 首先是主观故意性。通谋虚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他们是经过共谋后决定通过离婚这种方式来达到某种目的,像获取购房资格、逃避债务或者获取拆迁补偿等。这和一般的因感情破裂而导致的离婚有着本质区别,通谋虚假离婚的双方内心并没有真正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离婚只是他们实现其他目标的手段。例如,夫妻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多套房产,双方协商好办理离婚手续,待房产购买完成后再复婚,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是通谋虚假离婚的重要特征之一。 其次是行为的暂时性。通常情况下,通谋虚假离婚的双方在达到预期目的后,会选择复婚,恢复婚姻关系。他们把离婚视为一个阶段性的行为,并非是永久地解除婚姻关系。不过,这种暂时性也存在一定风险,因为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法律上就不再是夫妻关系,在复婚之前,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复婚,另一方可能会陷入不利的境地。比如,一方在假离婚后以感情不和为由拒绝复婚,另一方可能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对方复婚。 再者是目的的非婚姻性。通谋虚假离婚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为了获取其他利益或者实现其他目标。这些目的可能涉及经济利益、政策优惠等多个方面。这种以非婚姻目的而进行的离婚行为,违背了婚姻制度的本质和初衷。从法律层面来看,虽然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但这种自由应该建立在真实的意愿和合法的目的基础之上。通谋虚假离婚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最后是形式上的合法性。通谋虚假离婚在程序上往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会按照法定的离婚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经过审查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从表面上看,这种离婚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实际上,双方的真实意图并非是解除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谋虚假离婚在形式上是遵循了这些法律规定的,但实质却与法律精神相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