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可以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最近我发现他来看孩子的时候,孩子情绪变得很不好,还总是做噩梦。我有点担心这样下去对孩子心理有影响,就想问问在哪些情况下,我能申请让他暂时不能探望孩子呢?我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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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可以中止的情形,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要知道,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但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是可以中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过,要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可以中止探望权的具体情形有不少。比如,探望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并且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像严重的流感、肺结核等传染病,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危及子女健康,从而可以中止探望。再比如,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例如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殴打、虐待子女,或者有拐卖子女这种严重犯罪倾向的行为,显然会严重伤害子女,也符合中止探望的条件。 还有,如果探望权人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比如带孩子去赌场,或者教唆孩子偷东西等,这些情况也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可能导致探望权被中止。另外,当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且经过调查了解确实是这种情况时,也可能会考虑中止探望权。 总之,子女探望权的中止不是随意决定的,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并且要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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