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视权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我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很关心探视权的问题。最近听说在某些情况下探视权会被中止,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形,也不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界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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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关于中止探视权的情形,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具体来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探望一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例如,探望方患有传染性极强的流感、肺结核等疾病,在未治愈或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与子女接触很可能将疾病传染给子女,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中止其探视权。 二是探望一方有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可能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的。比如,探望方经常酗酒,在探望子女时处于醉酒状态,无法正常照顾和引导子女,甚至可能对子女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中止探视权。 三是探望一方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者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例如,探望方曾对子女进行过打骂等暴力行为,或者教唆子女说谎、偷窃等,这严重危害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视权。 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例如,探望方的疾病已经治愈,不良行为已经改正等,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后,其探视权可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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