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关于重大误解的情形有哪些?

我签了一份合同,后来觉得自己签的时候对合同内容有一些理解偏差。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什么样的情况算是重大误解呢?我这种签合同时理解偏差的情况会不会属于重大误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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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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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时,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首先是对行为性质的误解,比如把买卖行为误解为赠与行为。假如有人以为对方是将物品无偿送给他,结果后来发现对方是要卖给他,这就是对行为性质产生了重大误解。 其次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是在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比较常见。比如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特定技能或信誉的信赖而委托,若对受托人的身份发生错误认识,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例如,甲本想委托有丰富装修经验的乙装修房子,结果因为他人介绍有误,与并无相关经验的丙签订了装修合同,这就属于对对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 还有对标的物的误解,包括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以品种误解为例,把赝品误认为是真品。在质量方面,如果将普通质量的产品误认为是高品质的产品而签订合同,也可能构成重大误解。规格上,比如把小尺寸的设备误认为是大尺寸的设备。数量上,把十件货物看成了一百件货物等情况。当出现这些重大误解情形时,行为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来撤销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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