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婴儿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婴儿在多个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首先,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对于婴儿出生时间的认定,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这表明婴儿自出生起就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意味着他们在法律上能够享有各种民事权利。 其次,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方面,《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说明,在遗产分割时,如果婴儿还在母亲腹中,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若婴儿出生时是活体,那么就依法享有这份遗产的继承权;若出生时为死体,保留的份额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再者,在监护制度方面,婴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定监护人进行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婴儿在生活和成长过程中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 此外,在侵权责任方面,如果婴儿受到他人侵害,其监护人有权以婴儿的名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婴儿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