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要约邀请有哪些规定?
我在做生意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发布一些商业信息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些信息算不算是要约邀请。想了解一下民法典里关于要约邀请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好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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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是一种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行为。简单来说,要约邀请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就像是一个“邀请函”,邀请别人来跟自己谈交易,但它本身并不构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提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对要约邀请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文,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也就是说,当商家发布这些内容时,一般只是在邀请消费者来向自己提出购买等交易请求,而不是直接和消费者达成交易。 不过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如果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就构成要约。什么是符合要约条件呢?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比如商家在广告里明确说“本商场库存的 100 台某型号手机,3000 元一台,先到先得”,这样具体明确且表明愿意受约束的广告内容,就可能构成要约,一旦消费者按要求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了解要约邀请的规定,对于我们在商业交往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帮助我们准确判断交易中的各种信息性质,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法律纠纷,也有助于我们更规范地参与各类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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