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追偿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些经济往来中给别人做了担保,现在对方还不上钱,我替他还了一部分。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我有没有权利向他追偿,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所以来问问民法典关于追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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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追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一方替另一方承担了某种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要求偿还相应费用或补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追偿权有诸多规定。在保证合同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张三为李四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李四到期未能还款,张三替李四偿还了借款本息,那么张三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向李四追偿他所偿还的款项。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使用人追偿。比如,王五把车借给赵六,赵六开车发生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王五因对车辆管理有一定过错承担了部分赔偿,之后王五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赵六追偿。 此外,在合伙合同中,《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因经营不善产生债务,甲多承担了部分债务,那么甲就可以向乙和丙追偿他们应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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