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我给朋友做了借款保证人,现在朋友还不上钱,债主找我要。我不太清楚自己作为保证人到底要承担啥责任,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保证人保证责任是咋规定的,我这种情况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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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没办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很多详细的规定。第六百八十六条提到,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说,如果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讲,就是债主得先找债务人要钱,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债务人还是还不上钱,才能找保证人。比如甲向乙借了钱,丙做一般保证人,乙得先通过法律程序找甲要钱,甲实在还不上了,才能找丙。 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主既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例如甲向乙借钱,丙做连带责任保证人,债务到期甲没还钱,乙可以直接找丙还钱。 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意味着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仅是本金,还可能包括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所以当您作为保证人时,要清楚自己保证的范围。 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提醒债权人要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就不用担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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