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小区架空层是怎样规定的?
我家小区有架空层,但是现在开发商想把它改造成商铺对外出租。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法,想知道民法典对小区架空层是怎么规定的,开发商到底有没有权利这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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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涉及小区架空层规定主要体现在物权编。首先我们要明白,小区架空层的归属是解决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基础。 从法律角度来说,判断小区架空层的归属要看其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果小区架空层的建设成本已经分摊到全体业主所购房屋的面积之中,也就是计入了公摊面积,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里的架空层就属于“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范畴,其所有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要是小区架空层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并且在规划设计时明确其用途是为整个小区服务,如作为休闲活动空间、消防通道等,虽然它可能没有计入业主的公摊,但它是小区整体功能的一部分,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原则,业主对其也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开发商或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随意改变其用途。 回到实际情况,如果小区架空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将其改造成商铺对外出租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所以,开发商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改变架空层用途进行出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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