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败诉后赔不起钱,名下只有一套房子怎么办?
我打民事诉讼官司败诉了,要赔对方一笔钱,但我实在赔不起,名下就只有一套自住的房子。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处理我的房子,会不会强制执行把房子拍卖来还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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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民事诉讼中败诉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却赔不起钱,名下仅有一套房子时,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对于“一套住房不得执行”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在一定情形下,即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法院也是可以执行的。该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法院可以对这套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比如,若你的子女名下有其他住房可以保障你的居住需求,那么法院有可能会执行你的房子;或者在申请执行人按照规定为你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扣除相应租金的情况下,法院也能执行该房屋。 不过,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拍卖这套唯一住房。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逃避赔偿责任,法院可能会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比如查询、冻结、划拨你的其他财产,限制你的高消费,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所以,即使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也应该积极与对方和法院沟通,尽力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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