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聘请讲课期间死亡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我被一家机构聘请去讲课,在讲课期间突然死亡。现在家里人很着急,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该怎么算,是机构负全部责任吗?赔偿的标准又是什么样的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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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聘请讲课期间死亡的赔偿责任问题,我们可以从不同情况来分析。首先,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聘请讲课通常会形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报酬的一种民事关系。 当在讲课期间死亡,赔偿责任的认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死亡是由于接受劳务一方(即聘请方)的过错导致的,比如提供的讲课环境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像场地的电器漏电、建筑物结构不稳定等情况,那么聘请方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虽然是个人与机构的劳务关系,但法理相通,若机构有过错,就需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 如果死亡并非由于聘请方的过错,而是因为提供劳务者自身的身体原因,比如突发疾病等情况,那么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某些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视同工伤。不过这里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部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能会参照工伤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平原则,让聘请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例如给予一定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困难帮助金等。 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如果有抢救治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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