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拆迁的补偿方式是怎样的?


综合拆迁补偿指的是在对土地、房屋等进行拆迁时,给予被拆迁人的合理经济弥补。这种补偿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生活不受太大影响至关重要。 在我国,关于综合拆迁补偿有一系列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该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虽然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律,但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是重要的参考依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此外,补偿方式通常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就是直接给被拆迁人一笔钱,让其自行解决住房等问题;产权调换则是给被拆迁人提供新的房屋进行安置。在实际的综合拆迁过程中,拆迁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充分与被拆迁人沟通协商补偿事宜,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补偿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