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是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赔偿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对于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误工费方面,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如果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其次是财产损害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已经存在的财产和利益的减损,如车辆被砸坏的维修费用等;间接损失是指预期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因车辆被砸坏无法运营导致的营业损失等,但间接损失的赔偿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