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我家里人遭遇了刑事案件,听说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比如能要求赔偿哪些项目,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最高院在这方面有什么相关规定。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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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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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方面有一系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赔偿范围,主要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这些都属于赔偿范围。但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是不被支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在赔偿标准上,不同的赔偿项目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以医疗费为例,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被告人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在量刑时可能会相对从重。这体现了法律在惩罚犯罪和保护被害人权益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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