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不到期解除合同,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租了房子,但因一些特殊情况想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又担心要承担过高的补偿费用。或者是作为房东,遇到租客提前解约的情况,不清楚该按什么标准要求补偿。想具体了解一下租房合同不到期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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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合同未到期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补偿标准需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承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通常需对出租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当剩余租约期限超过三个月时,赔偿数额一般按三个月租金计算;若剩余租期不足三个月,则按剩余租期的租金总和结算。例如,剩余租期5个月,就按3个月租金赔偿;若剩余2个月,则按2个月租金赔偿。 其次,若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应按合同中给定的违约金来赔偿。比如合同约定提前解约需支付2000元违约金,那么就按此标准执行。 再者,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一般以一方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例如,因租客提前解约,导致房东一段时间内房屋空置产生的租金损失等,都可作为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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