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连带的概念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经常听到‘连带’这个词,像连带责任、连带债务啥的。但我不太明白在民法里‘连带’到底是什么意思,它具体包含哪些方面,在实际情况中有啥影响呢?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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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连带’主要体现在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等方面。简单来说,连带就是多个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同一债务或者责任相互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他们就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或者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债务则是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在连带债务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他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这就为连带责任的承担和追偿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连带’在民法中强调了多个主体之间对于债务或责任的紧密联系和相互约束,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各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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