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了执行追加配偶有哪些条件?

我和前夫已经离婚了,最近发现之前婚姻存续期间有债务执行案件。我担心自己会被追加进去承担责任,也不清楚在离婚后执行追加配偶到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想问问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执行追加配偶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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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加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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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执行追加配偶这一情况,其实涉及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条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白执行追加配偶的目的。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中,把原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进来,让其也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这主要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一些债务等情况,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在离婚后执行追加配偶时,第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比如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了,或者一方事后对债务进行了追认,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就有可能追加配偶。 另外,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为了维持家庭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支出所负的债务,即便只有一方签字,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为孩子缴纳学费而借的钱,就属于这种情况。 而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在执行中追加配偶。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债权人有相关的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就可能满足追加条件。 同时,执行追加配偶还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还会举行听证,听取各方的意见,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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