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首先需要满足主体条件。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一般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存在明确的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包括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上述多种情形。 再者,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就是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的具体数额和事项,比如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事实和理由则是要说明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哪些物质损失,以及这些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原告人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因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而遭受了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 最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所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一般不包括在内。这里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因犯罪行为导致的车辆损坏、医疗费用支出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