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会有什么后果?


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这涉及到行政程序合法性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等多方面问题。 首先,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义务遵循法定程序,其中就包括将行政行为的相关信息告知公民。这是因为公民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了什么样的决定,以及该决定的依据和后果等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那么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的起算点就会受到影响。 也就是说,由于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公民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存在,那么起诉期限就不能简单地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公民实际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因行政机关未告知而未能及时行使诉权的情况。 另外,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行政机关的这种未告知行为可能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行政行为,可能导致公民无法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公民发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却未告知自己,公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公民可以先尝试与行政机关沟通,要求其说明行政行为的相关情况。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行政机关不配合,公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诉讼过程中,公民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这一事实,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