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在建筑服务业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对于企业准确履行纳税义务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的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建筑服务业而言,如果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的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了工程款,那么收到款项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例如,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约定工程完成50%时支付一部分工程款,当企业完成50%工程进度并收到相应款项时,此时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如果建筑企业没有收到款项,但根据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那么在这个确定的付款日期,即使发包方没有实际支付款项,建筑企业也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30天内支付全部工程款,那么在工程完工后的第30天,无论款项是否到账,纳税义务都已发生。 要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那么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例如,一些小型的建筑服务项目,可能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当建筑服务实际完成时,就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另外,如果建筑企业先开具了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意味着即使建筑服务还未开始或者未完成,也未收到款项,只要开具了发票,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