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包含哪些内容?

最近在考虑租个店面做生意,签合同前想把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清楚。想知道民法典里关于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具体都有啥内容,比如合同的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好让自己心里有底,避免之后可能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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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涵盖多方面内容。 首先是适用范围方面,这里所说的城镇房屋,指的是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般可参照本解释处理,但要是法律有另外规定的,那就按其规定来。像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就不适用本解释。 在租赁合同效力上,如果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通常是无效的。不过要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会认定合同有效。对于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之订立的租赁合同也是无效的,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除外;要是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同样无效,不过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要是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会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相关解释规定处理。 还有,如果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会按照一定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先看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其次是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最后是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装饰装修与扩建问题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在租赁合同无效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若出租人同意利用,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要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另外,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相关概念: 城镇房屋: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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