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是怎样的?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在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与正常经营状态下有很大不同。首先,从法律主体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就是说,公司的控制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仍然留在原管理层手中,但受到管理人的监督;若不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管理人则接管公司的经营管理。 其次,关于股东权利方面,在重整程序中,股东的权利会受到一定限制。根据破产法,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这是为了确保公司的资金能够优先用于重整,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再者,决策机制也发生了变化。在重整过程中,重大决策往往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等机构的同意。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有关破产重整的重大事项,如重整计划草案等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需要获得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的通过,并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能生效。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最后,信息披露方面也有严格要求。公司需要向管理人和债权人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以保障各方能够做出合理的决策。这有助于提高重整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总之,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平衡好各方利益,以实现公司的重生和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