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定金未交付时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我跟别人签了定金合同,但是定金还没交付。现在有点担心合同的效力问题,不清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这种定金未交付的情况下,定金合同到底算不算成立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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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定金未交付时定金合同是否成立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定金合同的概念。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就表明,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就是不仅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对于定金合同而言,只有当定金实际交付时,合同才正式成立。 所以,如果定金未交付,那么定金合同就没有成立。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定金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但甲并没有实际把定金交给乙,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定金合同就不成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定金合同不成立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如果主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主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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