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关定金和订金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对方提到了定金和订金,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在法律上有啥区别,也不知道民法典里是咋规定它们的。就想了解下在签合同付这两种钱的时候,各自有啥特点和保障,以及如果合同没履行,这钱该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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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定金和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所代表的法律意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具有担保性质,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它通常被视为预付款。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如果合同能正常履行,订金可以抵作价款;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当如数返还订金。这是因为订金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它只是起到预先支付的作用。 举个例子,假如你和商家签订了购买家具的合同,支付了定金。但之后你不想买了,那么商家有权不退还定金;要是商家不把家具卖给你了,就得双倍返还定金给你。要是你支付的是订金,不想买时,商家就需要把订金原数退给你。所以在签订合同涉及这两种款项时,一定要明确写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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