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首先,关于上诉的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您对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异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否则就丧失了上诉的权利。 其次,二审的审理方式。《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这意味着二审原则上是要开庭审理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不开庭,比如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没必要开庭。 然后,二审的审理期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就为二审案件的审理设定了时间限制,保证案件能在合理时间内有结果。 最后,二审的判决结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