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击穿遗嘱的案件是怎样的情况?


在法律领域,“法院击穿遗嘱”通俗来讲,就是法院不认可遗嘱的效力,没有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等身后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存在多种情形会导致法院不认可遗嘱效力。首先,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等,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其所立遗嘱是无效的。例如,某位老人在患有严重老年痴呆,已经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订立了一份遗嘱,法院很可能会认定该遗嘱无效。 其次,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要求。以代书遗嘱为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代书遗嘱缺少这些法定要件,如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法院也可能会击穿这份遗嘱。 再者,如果遗嘱是遗嘱人受欺诈、胁迫所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同样不会认可其效力。比如,继承人威胁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这种情况下遗嘱就可能被认定无效。另外,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那么涉及他人财产部分的内容也是无效的。例如,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遗嘱中对整个财产进行处分,而没有考虑到另一方的份额,法院就会对涉及另一方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不予认可。 在一些典型案例中,曾有子女拿着一份代书遗嘱要求继承老人的房产,但经过法院调查发现,该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是子女的朋友,与子女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见证人的条件,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老人的遗产。所以,为了确保遗嘱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发挥作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