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了已划地,没有签安置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我家房子面临拆迁,地已经划好了,但是一直没签安置协议。我心里很没底,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力,会不会影响到我后续的安置补偿等权益。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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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了已划地,但没有签安置协议,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时,必须制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需经过审批后才能实施拆迁。也就是说,正常的拆迁流程应当是先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并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之后再进行拆迁等相关工作。未签协议即拆迁,违反了法定程序。 从权益保障角度看,安置协议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协议中会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重要事项。没有签订安置协议,被拆迁人的这些权益就无法得到明确的保障,容易在拆迁过程中出现各种纠纷和问题。 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而没有签订安置协议的拆迁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总之,拆迁了已划地但没有签安置协议是不合法且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被拆迁人在这种情况下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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