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时被扶养人生活费该怎么计算?


在了解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于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情况,一般来说,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会综合考虑扶养人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等因素。如果扶养人虽然超过六十周岁,但仍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且有稳定收入,那么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可能会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扶养人因年龄等原因劳动能力明显下降甚至丧失劳动能力,那么会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比如,扶养人六十六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可能会按照(20 - 6)年的标准来计算。 总之,在具体计算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并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同时可能还需要参考专业的鉴定意见等,以确保计算结果合理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