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有什么区别?


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是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法律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区别。 首先,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某一法律关系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人。简单来说,就是这个人在整个事情里是不知情的,并且是善意地参与到交易当中。比如,甲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卖给了乙,乙并不知道甲没有处分权,乙就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当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是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如不动产完成过户登记,动产完成交付),那么受让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概念本质上看,善意第三人强调的是人的身份,也就是在交易中处于善意状态的一方当事人;而善意取得强调的是一种结果,即善意第三人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最终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 从构成要件来看,善意第三人只需要满足不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这一善意条件即可;而善意取得除了要求第三人善意之外,还需要支付合理对价以及完成法定的公示程序。 从法律后果来讲,对于善意第三人,其交易行为的效力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一定能取得财产所有权;而一旦构成善意取得,第三人就会确定地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这一法律条文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