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长孙和大孙子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理解在民法典里,长孙和大孙子是不是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或者权益。我家有一些财产分配的事儿,不知道这俩概念在法律上是咋界定的,想弄清楚这两者在民法典里到底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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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长孙”和“大孙子”并非严格意义上具有特定法律内涵差异的术语,二者通常指的是同一个人,也就是儿子所生育的最大的男性后代。 不过,在涉及继承等法律事务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确定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并没有直接提到“长孙”或“大孙子”作为法定继承人。 但是,如果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孙子辈(包括长孙或大孙子)可以代替其已经去世的父亲继承爷爷、奶奶等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在代位继承中,长孙和大孙子有机会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所以,虽然“长孙”和“大孙子”表述上不同,但在法律事务里,关键还是看具体的法律情形和相关规定来确定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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